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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服务指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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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与依据、申请人权利和义务、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编码:11371000004359192N3370107011000 (二)实施机构: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申请主体: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或单位法人,为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申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见附件2)。 (四)受理地点: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室 (五)办理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等经营设施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政策、规章、审查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颁发及日常监督管理。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协助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其职责由省级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六)办理条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 3、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 4、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 5、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 6、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 7、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8、符合合同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工商保险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七)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九)咨询服务 窗口咨询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6号威海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201室 电话咨询号码:0631-5231630 二、办理流程 (一)受理 1.材料补正。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二)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631-5231630 (三)获取方式 窗口审核后负责转递省工信厅,由省工信厅审核通过后统一发放。 (四)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行政复议 威海市人民政府,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统一路406号,联系电话:0631-5224323 (二)行政诉讼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地址:威海市环翠区纪念路东首,联系电话:0631-5232541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流程图 附件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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