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食盐专营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20 10:54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字号:[ ]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某县工信局在辖区某小卖部进行检查时发现,王某经营的小卖部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从事零售,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属于非法购进食盐的行为。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该县工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100袋(500g/袋),罚款人民币200元的处罚。

【调查与处理】 

10月24日—10月28日,该县工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调查,拍摄了涉案食盐照片,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对当事人王某进行了食盐专营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11月1日,该县工信局查明了王某的违法事实,完成了该案调查,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经调查查明, 王某于2019年10月20日购进一流动送货人员食盐100袋(500g/袋),准备在其小卖部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违法事实成立,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9年10月28日该县工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 

【法律分析】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擅自从食盐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违犯了国家食盐专营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查处。该案的查处对当事人具有充分的教育、警示、惩戒作用,对维护全市正常的食盐市场经营秩序、保障食盐供应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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